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0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扩充,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加工;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以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相应修订了相关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
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加工;
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
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份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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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提供以赠与、借款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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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数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6 | 增加一条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但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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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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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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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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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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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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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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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
提供 |
14 | 增加一条 | 第三十六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
| |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1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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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增加一条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7 | 增加一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
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
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
18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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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19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20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前述行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
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本款规定
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前述行为,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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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2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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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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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增加一条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
召集和主持。 |
24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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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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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列情形;
(三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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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代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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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权限;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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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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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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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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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的情形除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的情形除外);
(五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七五)股权激励计划;
(八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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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3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
名人数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人数
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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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3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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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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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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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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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35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36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3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38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〇 |
| | 二条至第一百〇六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39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
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辞任的,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
在董事提出辞职辞任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辞任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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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 |
41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交易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
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
交易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五条规定的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本章
程第四十二六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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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4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过半数独立
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4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
| | |
4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一百〇六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一百〇三条至
第一百〇五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 |
| | |
| | |
46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47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
| | |
|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事。 |
48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 | |
49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
| | |
| | |
| | |
50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任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5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5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
|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
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2:1。监事会中
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1。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 | |
5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
| | |
| | |
| | |
54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 |
5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
| 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5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57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
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
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 |
| | |
|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
程序为: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董事同意后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 | 程序为: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
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过经半数的以
上董事同意后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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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58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
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
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59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60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
|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公告。 |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61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 | |
62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
| |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63 | 增加一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64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6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66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成立清算组,
进行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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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九十八
条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67 | 增加一条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68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 |
69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
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
| 行清偿。 | 行清偿。 |
70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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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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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
公司财产未按前述第(一)至(四)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公司财产未按前述第(一)至(四)项规定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73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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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数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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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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