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如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独立董事 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 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 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㈠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㈢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㈡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㈢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㈣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㈤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应包含以下事项: ㈠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㈡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㈢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㈣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㈤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页、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 审核意见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㈠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 策判断的必要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㈢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监管规定、交易所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有权机关或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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