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00216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4-05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和2024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8月30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18人,代表股份19,516.02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542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229.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4,286.21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1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6%;反对525,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657,633股,同意34,008,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82%;反对525,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9%;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9%。 2、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5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1,141,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657,633股,同意33,254,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26%;反对1,141,7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3%;弃权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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