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30052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30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30日。 其中: 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476号,广东地质山水酒店 A座 21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明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8,985,5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854,7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2,130,81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519,5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519,5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0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2%;反对7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11%;反对7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5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1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0%;反对6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661%;反对6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0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29,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94%;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王冠、郑骁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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