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6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1人,代表股份316,721,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8,974,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8人,代表股份77,747,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份11,983,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10,64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陈文柱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81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58%;反对 3,8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8%;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3,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781%;反对3,8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2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9%。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51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9%;反对 3,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29%;反对3,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5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6%。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4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50%;反对 2,82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4%;弃权4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4,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30%;反对2,82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00%;弃权4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599,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5%;反对 3,9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001%;反对3,9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50%;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9%。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陈文柱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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