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00214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23:56:22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材料: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24-032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4年 8月 19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年 8月 29日上午 9:30在公司会议中心会议室-1召开,应参加董事 9人,现场出席董事 8人,独立董事杨冠军书面委托独立董事董南雁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杨延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及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4-034)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560.98万元,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可供分配利润为 40,009.13万元;2024年半年度母公司报表中净利润 16,314.68万元,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18,366.25万元。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88,214,2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8,821,427.4元(含税)。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

公司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如对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有建议或疑问,请将反馈信息发送至公司邮箱 [email protected]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2024-035)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张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第八届董事会(简历附后)。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24年 9月 19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中心会议室-1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37)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31日


附件:
黄张洪先生简历:黄张洪,男,汉族,1979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2009年 5月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2009年 7月入职。2011年被公司聘为首席青年技术专家。2014年 7月至 2020年 2月历任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科技管理部部长。2013年 5月至 2023年 4月任公司职工监事。2020年 2月至 2024年 7月任控股子公司西安西材三川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 8月至今任西安西材三川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纪委委员,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披露日,黄张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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