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年 8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 2月 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 2月 1日至 2023年 2月 10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年 2月 1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7)。 (三)2023年 2月 17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年 2月 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 (四)2023年 3月 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3年 5月 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226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55.40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年 5月 5日。 (六)2023年 9月 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调整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年 1月 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4年 1月 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1人,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0.00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年 1月 29日。 (九)2024年 8月 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2024年 8月 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在第一个限售期内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按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解除限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3年 5月 5日;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注 2: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
1、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 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0.6万股,故本次实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26人,实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55.40万股。 2、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股后的 509,037,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分派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发放日为 2023年 8月 29日。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8.58元/股调整为 8.53元/股。 3、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35,296,157股后的 475,027,8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分派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发放日为 2024年 8月 27日。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53元/股调整为 8.41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58元/股调整为 8.46元/股。 4、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第一个限售期内有 1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14.6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226人调整至 215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5.40万股调整为 640.8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等的相关规定。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七、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入下个解除限售期,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2024年第三次会议纪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1年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回购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8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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