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2020年、2021年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价、行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31日 00:10:10 中财网
原标题: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0年、2021年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价、行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1年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回购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n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条件成就............................................................................................... 11
三、本次调整....................................................................................................... 19
四、本次注销....................................................................................................... 22
五、结论性意见................................................................................................... 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1年及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回购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24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简称全称或含义
公司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 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指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指经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指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条件成就指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1年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指公司调整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2021年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注销指公司注销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扣非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法律意见书》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1 年及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回购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指信达经办律师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1.2020年 12月 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1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8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同意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4.2021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5.2021年6月18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6.2021年10月29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之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7.2022年4月11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8.2022年9月1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24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2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9月4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4年2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3.2024年2月26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5.2024年8月29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1.2021年 11月 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取消拟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日,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增加《<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至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1年12月9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6.2022年1月5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该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就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7.2022年9月1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9月4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0.2024年3月28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2.2024年8月29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1. 2023年 2月 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3年2月1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3年2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 2023年3月27日,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就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5. 2023年9月4日,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4年1月2日,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7.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 2024年8月29日,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的考核期 限为 2021年至 2023年,第三个考核期为 2023年,公 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40.49%; 2.以 2020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非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40.49%。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98,143.94万 元,比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49.55%, 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四)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三个 行权期与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安排与解除限售安排,需满 足下列条件: 1.行权时间与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行权比例与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 为 2021年 3月 10日,第三个行权期 与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时间与解除限 售时间已届满,本次行权比例与解除 限售比例为 4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股票期权当 年度的行权资格/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数量,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1)除 3名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人员,其余 135名获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均达标,满足行权条件。 (2)除 2名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人员,其余 49名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10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权益的考核期 限为 2021年至 2023年,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2年,公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79,384.30万 元,比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43.67%, 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25.44%; 2.以 2020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25.44%。   
(四)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权益第二个 行权期与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安排与解除限售安排,需满 足下列条件: 1.行权时间与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行权比例与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 分别为 2021年 11月 15日、2021年 11月 16日,第二个行权期与解除限 售期的行权时间与解除限售时间已 届满,本次行权比例与解除限售比例 为 3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股票期权当 年度的行权资格/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数量,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1)除 2名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人员,其余 25名获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均达标,满足行权条件。 (2)12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10
    
注 1:以上扣非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

根据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分别于 2021年 3月 10日、2021年 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 8月 29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2年至 2023 年,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3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 件之一: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40.49%; 2.以 2020年扣非净利润(注 1)为基数,2023年扣 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49%。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98,143.94万 元,比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49.55%,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2.解除限售比例为 50%。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1月 25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 间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 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除 4名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的人员,其余 135名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均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10
    

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 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注 2)回购注销。 
注 1:以上扣非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

注 2:根据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2年 1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 4名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外,同意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余 13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三)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3月 28日出具的大华国际审字第 2400153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国际内字第240015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2023年度报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 期限为 2023年至 2025年,第一个考核期为 2023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22年扣非净利润(注 1)为基数,2023年扣 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98,143.94万 元,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23.63%,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2.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3年 5 月 5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时间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除 11名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的人员,其余 215名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

 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 核均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标准系数10  
      
注 1:以上扣非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

注 2: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3年 5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 11名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外,同意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余 2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
1.调整依据及原因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五章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关于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8月 2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依据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分派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4年 8月 27日实施完毕。

2.调整情况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在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为:
P=P -V=13.54-0.12=13.42元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在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为:
P=P -V=13.93-0.12=13.81元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之回购价格
1.调整依据及原因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五章之“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关于派发现金红利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情况
如上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年 8月 27日实施完毕。因此,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之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 -V=7.60-0.12=7.48元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三)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回购价格
1.调整依据及原因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五章之“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关于派发现金红利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情况
如上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年 8月 27日实施完毕。因此,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之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 -V=8.53-0.12=8.41元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 -V=8.58-0.12=8.46元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1.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2023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明文件、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同意注销 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2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回购注销 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84万股;就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同意注销 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70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在发生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85元/股。

(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1.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明文件、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30万股。

2.注销的价格
根据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 8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60元调整至 7.48元。

(三)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1.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明文件、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60万股。

2.注销的价格
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 8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53元调整至 8.41元。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1年及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回购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麦 琪
庄丽琴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