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600579):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8月31日 00:38:32 中财网
原标题: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是指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其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需要委员会审定的投资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非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其任命及更换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制订公司的ESG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 (五)识别、控制与ESG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六)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ESG报告;
(八)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或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战略与投资部进行初审,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谈判及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战略与投资部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汇总各方意见报送委员会;
(三)公司 ESG相关规划、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报告的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ESG相关报告文件,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并接受委员的质询,相关人员应到会并做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为原则。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负责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均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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