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601012):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原标题:隆基绿能: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4-08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隆基绿能”)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 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年 4月 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9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30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减免降低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减免本公司发行登记费用不含税金额 350,0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6,965,312,200.00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 9月 5日,公司(甲方 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4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1/甲方 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 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 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4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1/甲方 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 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 9月 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 2)(甲方 1与甲方 2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4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1/甲方 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 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 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 6月 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800,000,000.00元(其中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 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 121,390.28万元(截至 2022年 1月 31日)变更为 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 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 21,286.84万元差额 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结余募集资金 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结余募集资金 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结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 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 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 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 8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800,000,000.00元(其中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 4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银川年产 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 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结余资金31,695.0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 31,695.25万元差额 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鉴于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已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后续支出后,公司拟将 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 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包括:本次结项项目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834.03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的银川年产 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 668.87万元,年产 5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718.46万元和母公司账户隆基绿能节余募集资金100.61万元(截至2024年4月 30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由于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拟将上述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 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35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 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 6,512.26万元合计 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 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 121,390.28万元(截至 2022年 1月 31日)变更为 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 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 21,286.84万元差额 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 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 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 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 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 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 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建设的募集资金 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 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和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拟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 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 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附表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838.21万元为尚未 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结余资金。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 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 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 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36,184.27万元系尚未支 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结余资金。 注4: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0,562.28万元系尚 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结余资金。 注5: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4年半度实现效益-9,830.77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 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同时宁夏乐叶因产品技术方案调整,对整体项目实施了临时性停工改造,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6: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2024年半度实现效益-12,250.12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 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7: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4年半度实现效益-21,016.30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 需错配,导致组件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组件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4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结余募集资金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 科技有限公司结余募集资金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结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 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 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 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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