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60025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31日 01:58: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对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
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同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
出处理建议,并逐级上报至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
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工作人
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
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未能积极
配合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
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失误或不良
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八)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董事会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
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
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视作责任人未尽职履责,公司有权对责
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绩效、奖金或类似性质的
薪酬、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的类型及具体幅度由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于 2010年 4月 28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
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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