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600322):津投城开信息披露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差错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差错”,系指由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差错(包含重大差错和低级错误)的情形。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系指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义务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差错,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遭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的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参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 (五)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定期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3、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差错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因出现定期报告及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七条 处理责任人时应充分考虑责任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的公司职位、相应责任等,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 (三)降薪、降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信息披露差错的,董事会还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采取以上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条 对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索赔; (三)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聘用合同;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等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的,董事会将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因失职出现信息披露差错的,根据各自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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