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68855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31日 02:52:28 中财网
原标题: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目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海目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8月 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 2024年 8月 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24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120,000.0090,000.00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5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1,430.0051,430.00
合并241,430.00196,430.00 
三、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 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120,000.0090,000.0040,000.00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55,000.0031,052.3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1,430.0051,430.0030,000.00
合计241,430.00196,430.00101,052.30 
四、调整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六、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海目星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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