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7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8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根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3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因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而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168002。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22124。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因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而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了修改。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请详见附件《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上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9月3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内容 | 内容 |
第一部
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
9月 28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6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7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第三部
分 基金 |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
的基本
情况 | 投资基金 | 资基金
自 2018年 9月 28日起,基金名称变更
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新增: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
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
同);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及其他具体规则,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
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 新增
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
不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
仅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
前 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
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
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该类基金
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
|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
|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
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
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 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 年 7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
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
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第十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 |
|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
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 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经登记
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
|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
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
|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
|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内容 | 内容 |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
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成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
幢 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0、11、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于泳
成立日期:2013年 10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
的、原则
和解释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
|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
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
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
|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基金清算报告等《基金和同》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中的一家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清算报告等《基金和同》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报刊中的一家报刊或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十一、基
金费用 |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新增: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 |
|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 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
内,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
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
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
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
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
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
| | 期限。 |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十六、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