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宁波能源(600982):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8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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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7:31: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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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波能源:
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8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
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51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8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国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翔物流”),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 51%股份。2、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热电”),公司持有其 70%股份。3、宁波朗辰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辰
新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4、常德津市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年8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8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7,818.46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24年 4月 23日、2024年 5月 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
宁波能源关于 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 2024-014)、《
宁波能源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号 | 被担
保方 | 担保方
持股比
例 | 被担保方
7月资产
负债率 | 债权人名称 | 2024年8月
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
余额(万
元) | 本次担保
余额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
| | | | | | | 比例 |
1 | 国翔
物流 | 51% | 72.94% |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镇海支行 | 510 | 0 | 0 |
|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 510 | 0 | 0 |
2 | 潜江
热电 | 70% | 74.74% | 汉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潜江支行 | 3,080 | 700 | 0.14% |
3 | 朗辰
新能
源 | 100% | 69.08% |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700 | 0 | 0 |
4 | 津市
热电 | 100% | 65.06%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德
分行 | 5,000 | 0 | 0 |
合计 | 9,800 | 700 | 0.14% | | | |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国翔物流的担保余额为 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对潜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3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74%;公司对朗辰
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 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公司对津市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7,0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42%;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国翔物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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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320,733,667.20元 | 净资产 |
233,952,750.95元 | 资产负债率 |
16,894,480.40元 | 净利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333,353,161.90元 | 净资产 |
244,916,052.95元 | 资产负债率 |
30,544,618.70元 | 净利润 |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33,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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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1,126,811,778.14元 | 净资产 |
842,207,892.20元 | 资产负债率 |
94,818,408.24元 | 净利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1,144,133,957.14元 | 净资产 |
842,138,056.21元 | 资产负债率 |
83,183,388.69元 | 净利润 |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7,2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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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389,352,309.38元 | 净资产 |
268,955,644.30元 | 资产负债率 |
24,911,367.10元 | 净利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377,902,069.94元 | 净资产 |
251,567,288.98元 | 资产负债率 |
15,156,075.94元 | 净利润 |
常德津市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6,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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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461,683,115.33元 | 净资产 |
300,362,851.01元 | 资产负债率 |
72,224,873.29元 | 净利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469,901,784.47元 | 净资产 |
307,741,997.22元 | 资产负债率 |
128,742,892.80元 | 净利润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
号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
名称 | 担保协议签
署日期 | 担保合
同金额
(万元) | 担保
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国翔
物流 |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镇海
支行 | 2024.08.06 | 510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
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
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
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
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两年。 |
|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宁
波分行 | 2024.08.16 | 510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
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 |
| | | | | | 补足的保证金。 | 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
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
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2 | 潜江
热电 |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潜江
支行 | 2024.08.08 | 3,080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约定的主债权及
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
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
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
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
等所有费用)。
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
价税合计额。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形成债权人债权
的前述一系列主合同,除非各该主合同中明确
约定因各该主合同发生的债权不纳入本合同担
保范围,否则,因该等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均
纳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算。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乙方依照法律规定
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前到
期日开始起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
3 | 朗辰
新能
源 |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 2024.08.28 | 700 | 连
带
责 | 主债权、利息(含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
偿金以及债权人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费、 |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
生而导致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
| | 司宁波
分行 | | | 任
保
证 | 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全部
费用。 | |
4 | 津市
热电 |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常德分
行 | 2024.08.30 | 5,000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
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
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
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
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
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
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
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
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
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
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
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
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
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 |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
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
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
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 | | | | | 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
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
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国翔物流、潜江热电、朗辰
新能源和津市热电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
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8,024.0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37,818.46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49.73%、47.68%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