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600107):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 电话:(8627856209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4年8月12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作出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4年8月14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东路新华创新产业园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 表公司股份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142人,代表公司股份6,833,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本 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 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延期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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