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603609):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层(110063) 42F,Tower1,Forum66OfficeBuilding,No.1QingnianStreet,ShenheDistrictShenyang,China110063Tel:8624-398526523985275Fax:8624-23985573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9月2日10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邱嘉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