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姜立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222,11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66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朱斌先生、陈蜀康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邵长伟先生、祝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杨向宏先生、吴粒女士、陶胜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王晓女士、梁忠奎先生、胡永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126,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3%;反对 1,8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1%;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6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69%;反对 1,8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701%;弃权 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窦方旭 庞羽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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