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000509):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北碳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索空间”),主营业务为温室气体排放治理及监测业务。为补充运营资金,支持碳索空间高速发展,公司拟向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团”)申请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4.89%。 2、本次借款交易的出借人为宏泰集团,宏泰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之控股股东。因此,宏泰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借款事项已经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文杰先生、何静女士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借款事项所涉及的后续一切相关具体事宜,关联股东湖北资管将回避表决。 4、本次借款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武汉市洪山路64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曾鑫 5、注册资本:人民币2,860,400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4484380X 7、经营范围: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股权管理;投资、融资;国内贸易;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顾问、票据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宏泰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资管之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财政厅。宏泰集团2023年度营业总收入1,016,272.18万元,净利润16,324.69万元;2023年末,总资产21,603,368.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5,726,916.1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关联关系说明:如上所述,宏泰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0、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宏泰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参考同期宏泰集团平均融资成本确定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甲方):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借款金额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实际放款金额与约定借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二)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3年。 2、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借款分次使用的,每期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起始,最长不得超过(二)1条所约定借款期限总长,各自计算到期日。 (三)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年利率为4.89%。 (五)本息偿还方式 本合同执行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分期结算,每季末21日为结息日,亦为付息日。本金到期时最后一期利息随本付清。 (六)借款人违约 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或拒绝甲方行使出借人监督权; (4)在借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借款合同第九条担保物灭失、减值后未能提供补充担保的; (6)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收回本金或利息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利息、银行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违约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问题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甲方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四; (3)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罚息及其它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的,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向宏泰集团借款,主要是为公司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子公司碳索空间高速发展。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累计与宏泰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01.76万元,主要为公司向宏泰集团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宏泰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实质上的帮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借款目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