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002657):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8:51: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金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945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含义
本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科金财/公司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解锁中科金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公司章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945号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金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解锁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在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者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者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者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 8月 2日至 2023年 8月 1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8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 8月 24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2023年 8月 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12,31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0元/股。

2024年 6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同意确定根据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7,037股,回购价格为 8.10元/股。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锁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共计解锁 1,237,653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解锁相关情况
(一)本次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24个月内分 2期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年 8月 24日,上市日为 2023年 9月 19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4年 9月 18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期条件的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 1名激励对象辞职不再具 备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 5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全部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22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减亏不低于 10%。 (2)2023年年度新增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数 不低于 5个;新增软件著作权申请数不低于 20 个。 (注:上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1)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4)第 217065号《审计 报告》,公司 2023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125,718,352.55元,比 2022 年增长 34.08%。 (2)2023年年度新增知识产 权发明专利申请数 5个;新增 软件著作权申请数 23个。 综上,已满足第一个解锁期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除 1名激励对象辞职不再具 备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 5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全部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 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以上,才能解锁当 期激励股份,个人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人层面考 核系数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24年 6月 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 1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037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10元/股。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人
(二)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37,653股,占目前公司最新股本总额的 0.36%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
1司苗珍创新业务总监580,247290,123.00290,124.00
2吕良权交付总监555,556277,778.00277,778.00

     246,914.00
4仲丛霞高级项目经理、算 法专家493,827246,913.00246,914.00
5王喆算法专家351,852175,926.00175,926.00
合计2,475,3091,237,653.001,237,656.00  
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侯家垒


王 鑫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