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300567):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13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3,466,81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6名,代表股份120,498,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631%。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94,835,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2名,代表股份25,662,0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4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3名,代表股份25,662,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8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896%;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80%;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513%;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037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09%。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631,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807%;反对863,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6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5,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6.6226%;反对863,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3.3664%;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09%。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