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股份(688123):聚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暂缓披露。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前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条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条件和内部管理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申请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本制度附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阅。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登记的事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应当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按照《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9 2 年 月 日 附件: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