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9:55:52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船汉光: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4-048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星期一)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星期一)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8号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45人,代表股份数
190,867,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人,代表
股份数 111,26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0人,代表股份数7,091,22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0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人,代表股份数
7,091,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5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088%;反对19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9%;弃权31,35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14%;反对194,0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5%;弃权
3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

就本议案的审议,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
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5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23%;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31,65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81%;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6%;弃权3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4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89%;反对45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61,95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3,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22%;反对455,55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2%;弃权
6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欣竹律师、商
丽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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