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4-048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星期一)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星期一)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8号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45人,代表股份数 190,867,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人,代表 股份数 111,26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0人,代表股份数7,091,22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0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人,代表股份数 7,091,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5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088%;反对19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9%;弃权31,35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14%;反对194,0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5%;弃权 3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 就本议案的审议,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 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5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23%;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31,65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81%;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6%;弃权3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4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89%;反对45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61,95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3,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22%;反对455,55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2%;弃权 6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欣竹律师、商 丽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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