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原标题: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或“国泰君安”)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特科技”)的委托,担任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杜惠东和秦磊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根据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本上市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基本信息 ........................................................................................................................... 3 二、主营业务 ........................................................................................................................... 3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 5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10 五、主要风险因素 ................................................................................................................. 12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 16 一、本次发行概况 ................................................................................................................. 16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6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17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2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20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20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 21 第四节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安排............................................................................. 26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发行人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车载充电机(OBC)、车载 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作为行业知名的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公司坚持独立自主研发,在业内较早自主掌握了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开拓了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东风和雷诺-日产合资公司)、雷诺汽车、日产汽车、小鹏汽车、小米汽车、上汽集团、比亚迪、长安汽车、零跑汽车、Stellantis、某欧洲主流豪华品牌等国内外一流客户,其中,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雷诺汽车等客户已实现项目量产,日产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零跑汽车、Stellantis、某欧洲主流豪华品牌等客户已有项目定点。发行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国产化水平,树立了行业口碑,并积极参与海外市场国际竞争,保持了领先的行业地位和较强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公司产品矩阵丰富,围绕新能源汽车的动力需求,提供车载与非车载的充放电解决方案,对于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安全可靠性问题、充电焦虑问题,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以及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具有关键作用。近年来公司先后重点布局车载高压电源系统(OBC:3.3kW /6.6kW /11kW /22kW;DC/DC:0.5kW-5kW)、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20kW AC/DC、60kW DC/DC)、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7kW /11kW /22kW)、智能直流充电桩(7kW /11kW /22kW)、便携式智能充电装备等细分产品业务,是目前国内少数同时布局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和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企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优化的车规体系建设以及经验丰富的研发管理团队,公司的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在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和集成化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方面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其中,在转换效率方面,车载充电机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6%,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9%;在功率密度方面,公司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功率密度可达 3.2kW/L;在可靠性水平方面,公司的车载高压电源系统获得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小米汽车等多家下游知名整车厂客户颁发的质量奖项;在集成化水平方面,公司在现有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探索车载电源集成产品与电机控制器的集成化研究。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与下游整车客户合作开展的电控业务已进入样品试制阶段。 报告期内,公司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在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市场的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公司的客户结构丰富,涵盖国内传统汽车厂商、国内造车新势力厂商以及海外汽车厂商等,是我国少数配套国际一流整车企业和高端品牌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企业。公司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得到下游多家知名整车厂客户的高度认可,近年来曾获得“2024小米汽车优秀质量奖”、“2023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3年度广汽埃安十佳合作伙伴奖”、“2023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小鹏汽车品质保障奖”、“2022年度广汽埃安创新贡献奖”、“2022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2022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2易捷特卓越战略合作供应商”、“2021年度广汽埃安优秀质量奖”、“2021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1长城质量贡献奖”、“2020年度广汽埃安优秀供应商”等多个奖项。 富特科技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拥有 34项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3项外观设计和 27项软件著作权。随着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行业的影响力逐渐凸显,近年来公司作为唯一一家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了电动汽车用传导式车载充电机(T/ZZB 1710-2020)标准,并作为起草单位起草了多项行业内其他标准,同时公司还负责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在行业技术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在我国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凭借行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以及公司自身深厚的资源禀赋,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推动产品创新,加强客户拓展,扩大生产规模,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未来将围绕数字能源领域,把握能源互联网发展机遇,实现“数字能源驱动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一)公司核心技术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领域均形成了核心技术储备,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三大方面,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主要获奖情况 公司近年来专注于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领域,展现了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客户认可度。近年来公司核心技术获得的重要奖项情况如下:
公司坚持走自主创新发展路线,掌握了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并通过深度参与行业内重大科研项目,探索行业前沿技术,并拓展自身行业知名度。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参与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3、参与制定的标准 公司凭借长期积淀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行业的影响力逐渐凸显,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参与多项标准的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流动比率(倍)=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倍)=(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7、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五、主要风险因素 (一)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5,431.33万元、11,326.86万元和21,120.4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3%、6.86%和 11.51%,总体保持了较大的研发投入。上述研发投入对公司保持技术优势、提升市场份额具备重要作用。未来,若公司因技术要求或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发生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成功产业化的情形,则不仅增加公司的当期费用进而影响盈利能力,而且可能影响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工艺持续提升,公司的主要产品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集成化水平等性能持续改进,其中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产品形态从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变换器等单一功能产品向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发展。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革新,如果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技术发生迭代,而且公司的产品技术未能实现及时突破,匹配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泄密风险 自创立以来,公司始终将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创新放在公司发展的关键地位。 经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与长期的技术积淀,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该等技术是由公司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行业实践取得。公司亦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但仍不排除因相关人员未完全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或研发项目管理疏漏等情形,导致核心技术发生被复制或者泄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四)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政策支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支持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政策。未来如果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前述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延续或无法通过其他产业政策维持支持力度,可能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和销量,进而影响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需求,对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全球各国普遍出台产业政策支持各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空间,但是 2024年以来美国欧盟宣布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也将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也受到自身及客户的海外市场所在国的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大幅增长。基于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行业内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充产能,而工业等其他领域电源生产企业或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也可能逐步进入该领域。虽然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相关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储备方能立足,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未来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于蔚来汽车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 14.20%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蔚来汽车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的股东。公司与蔚来汽车交易金额较大,且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虽然蔚来汽车和公司业务合作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来公司对于蔚来汽车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蔚来汽车引入其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对于广汽集团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广祺中庸持有公司 2.05%的股份,发行人主要客户广汽集团的子公司广汽资本系广祺中庸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亦是其有限合伙人之一。公司与广汽集团交易金额较大,2023年公司对广汽集团的收入占比为 56.15%,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广祺中庸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虽然广汽集团和公司业务合作与广祺中庸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来公司对于广汽集团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广汽集团引入其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李宁川直接持有发行人 19.09%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翌升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2.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富特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2.37%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梁一桥直接持有发行人 10.12%的股份,因此,李宁川实际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 33.98%的股份表决权,且李宁川目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李宁川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与梁一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后 3年,如果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维持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经营决策效率等带来潜在风险。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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