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833575):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00:27:50 中财网
原标题:康乐卫士: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 1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号),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4,000,000.00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0,770,000.00元,包含尚未划转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33,263.8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年 3月 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732699_A0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康乐卫士(昆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康乐”)、云南滇中立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立康”)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按照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使用情况
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20000031351600113925692已注销
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1130100100549505使用中
昆明康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龙华路支行9550880223149900795已注销
昆明康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龙华路支行9550880223149900605已注销
滇中立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高新支行471170100100154937已注销
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即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三、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近日公司(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调整部分约定及更新联系方式,主要调整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原协议补充协议调整后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 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 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 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
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增加第十三条: 十三、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 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 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 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 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 月 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 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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