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002151):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核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核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9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审议,监事会发表相关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度公司业绩指标已经达成,2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标准,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于已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激励股份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公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回购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2467万股。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核意见签字页) 声明人签名: 监事:王建茹 彭雪妮 郭进霞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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