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0021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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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7:1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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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波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142)
目录
材料一: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 2 材料二: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 3 材料三: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材料四: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材料五: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材料六: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
材料七: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40
材料一: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有关规定,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增强主动负债能力,稳妥推进公司普通
金融债券(不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
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在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
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普通金融债券发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条款、发行批次、各
批次规模、发行时间等相关事宜,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等所有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至股东大会作出对董事
会新的授权或撤销上述授权时终止。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的前
提下,董事会可以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关于债券发行的决定
具体执行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债券管理的相关事宜。
材料二: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夯实资本基础,提高抵御风险和服务实
体经济的能力,公司拟在取得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
下,适时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或二级资本债券(以上两类
债券以下统称为“资本债券”),用以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及/或
二级资本,具体授权方案如下:
一、 资本债券发行规划
(一)工具类型:包括带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
及带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且该等资本债券需符合《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规模: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50亿元。
(三)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2、债券期限:与公司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3、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
记方式吸收损失。
4、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四)二级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2、债券期限:不少于5年。
3、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
记方式吸收损失。
4、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二级资本。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资本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
批要求,在前文所述人民币450亿元发行规模内,办理资本债券发
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条款、发行批次、各批次规模、发行时间等相关事宜,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赎回、减记(如有)等所有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材料三: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明细请见附件。
附件:《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1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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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 数不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
职工。
本行按本章程规定赎回优先股后, 应当相
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第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
职工。
本行按本章程规定赎回优先股后, 应当相
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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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 本行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本行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行所有, 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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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本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
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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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
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
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三)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
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
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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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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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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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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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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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
他职权。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决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
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战略;
决定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监督、评估执
行情况;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
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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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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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
略;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战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
略;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战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本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管理方针和策略,定期跟踪评估进展情况,
并指导监督相应的信息披露;
(五)拟订本行绿色金融战略,监督、评价
执行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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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
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
银行兼职,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
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
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
银行兼职,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
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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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
见;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
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进行监督和评价:(1)建立履职评价制度,
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2)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
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
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
见;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
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
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1)建立履职评价
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2)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
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
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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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3)
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
价依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
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4)建立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录制
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七)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
行承担;
(十二)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
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对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进行监督;
(十三)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四)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五)定期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
通本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监事会行使的其
他职权。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
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
免;(3)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
结果和评价依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4)
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
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七)对全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情
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
性进行监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
行承担;
(十二)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
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对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进行监督;
(十三)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四)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五)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定期与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监管机构沟通本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监
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
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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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 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 |
12 | 第二百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
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
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
大会等报告工作。 | 第二百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
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情况、财务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其他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工会提交
上年度述职报告。按照要求向职工代表大会
等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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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
告;
(三)拟定和组织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
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
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活动;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任审计的方案;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参与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参与监督本行内控合规的工作;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性、合理性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拟
定评估报告;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对本行的财务活动、
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
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
活动;
(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预审;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任审计的方案;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本行编制的定期报告(如季报、半
年度报、年度报告等)的预审;
(六)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监督事宜等相关
的规章制度;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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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 | 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 | |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建议;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
度、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的
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出建议;
(二)对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
序、,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
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
报告;
(四)根据需要,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任审计;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提名事宜
等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拟定或
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工
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
的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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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
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
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
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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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释义
……
(二) 主要股东, 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前述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
其他情形。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释义
……
(二) 主要股东, 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前述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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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四: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请见
修订明细。
附件:《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1 |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
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
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三) 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章程》;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
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
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含)
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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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 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 |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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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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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五: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关于修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请见修
订明细。
附件:《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 |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1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资
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的提
名,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
予的及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除审议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将有关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及本行执行整改的情况列入董事会议题。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决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
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战略;
决定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监督、评估执
行情况;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
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除审议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将有关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及本行执行整改的情况列入董事会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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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