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0021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7:16:04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142)

目录
材料一: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 2 材料二: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 3 材料三: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材料四: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材料五: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材料六: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
材料七: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40

材料一: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有关规定,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增强主动负债能力,稳妥推进公司普通
金融债券(不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
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在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
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普通金融债券发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条款、发行批次、各
批次规模、发行时间等相关事宜,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等所有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至股东大会作出对董事
会新的授权或撤销上述授权时终止。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的前
提下,董事会可以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关于债券发行的决定
具体执行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债券管理的相关事宜。




材料二: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夯实资本基础,提高抵御风险和服务实
体经济的能力,公司拟在取得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
下,适时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或二级资本债券(以上两类
债券以下统称为“资本债券”),用以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及/或
二级资本,具体授权方案如下:
一、 资本债券发行规划
(一)工具类型:包括带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
及带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且该等资本债券需符合《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规模: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50亿元。

(三)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2、债券期限:与公司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3、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
记方式吸收损失。

4、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四)二级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市场:境内债券市场。

2、债券期限:不少于5年。

3、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
记方式吸收损失。

4、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二级资本。

二、授权事项
为稳妥推进资本债券的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
批要求,在前文所述人民币450亿元发行规模内,办理资本债券发
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条款、发行批次、各批次规模、发行时间等相关事宜,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赎回、减记(如有)等所有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材料三: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明细请见附件。


附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1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2第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 数不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 职工。 本行按本章程规定赎回优先股后, 应当相 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第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 职工。 本行按本章程规定赎回优先股后, 应当相 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3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 本行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本行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行所有, 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本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 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 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 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三)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 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 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5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6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7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 他职权。(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决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 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战略; 决定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监督、评估执 行情况;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 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8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9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 略;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战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 略;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战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本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 管理方针和策略,定期跟踪评估进展情况, 并指导监督相应的信息披露; (五)拟订本行绿色金融战略,监督、评价 执行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0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 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 银行兼职,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 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 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 银行兼职,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 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11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 见;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 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进行监督和评价:(1)建立履职评价制度, 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2)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 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 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 见;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 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 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1)建立履职评价 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2)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 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 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3) 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 价依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 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4)建立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录制 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七)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 行承担; (十二)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 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对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进行监督; (十三)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四)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五)定期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 通本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监事会行使的其 他职权。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 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 免;(3)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 结果和评价依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4) 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 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七)对全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情 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 性进行监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 行承担; (十二)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 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对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进行监督; (十三)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四)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五)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定期与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监管机构沟通本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监 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 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12第二百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 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 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 大会等报告工作。第二百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 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情况、财务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其他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工会提交 上年度述职报告。按照要求向职工代表大会 等报告工作。 
    
    
    
    
    
    
    
    
    
    
    
    
13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 告; (三)拟定和组织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 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执行 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活动;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任审计的方案;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参与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参与监督本行内控合规的工作;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 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性、合理性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拟 定评估报告;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对本行的财务活动、 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 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案和 活动; (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预审; (四)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 任审计的方案; (五)拟定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监事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 (六)对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等 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本行编制的定期报告(如季报、半 年度报、年度报告等)的预审; (六)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监督事宜等相关 的规章制度;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14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建议; (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 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 度、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的 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出建议; (二)对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 序、,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 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 报告; (四)根据需要,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任审计;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六)拟订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七)负责拟定或修订与监事会提名事宜 等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拟定或 修订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工 作细则等; (八)负责拟定监事选举、更换、罢免等 的方案;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15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 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 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 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 
    
    
    
    
    
16第二百五十一条 释义 …… (二) 主要股东, 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前述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 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一条 释义 …… (二) 主要股东, 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前述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四: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请见
修订明细。


附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1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 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 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三) 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 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章程》;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 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 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5亿元(不含) 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决定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2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3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材料五: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请见修
订明细。


附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1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资 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 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的提 名,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 予的及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除审议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将有关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及本行执行整改的情况列入董事会议题。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决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 行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战略; 决定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监督、评估执 行情况;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 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除审议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将有关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 见及本行执行整改的情况列入董事会议题。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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