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8:21:17 中财网
原标题:惠城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3118 证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 8月 15日,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张新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敏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0259%。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31.01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80%),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 302,347,5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 9月 3日,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做了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前: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双方签署协议发布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10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6个月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152,347,5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变更后: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双方签署协议发布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10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2个月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152,347,5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除上述条款存在变更外,原协议其余内容不存在变动。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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