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30121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3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 2024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4年8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4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20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相关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三)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3年8月18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65次审议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13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发行人严格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可转债于深交所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1673858589X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采购中心、内贸中心、外贸中心、生产中心、质量中心、研究院、物管中心、行政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追溯调整)分别为44,096.21万元、95,486.71万元、43,652.22万元,平均净利润61,078.38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20万吨MEG联产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料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zhejia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总监,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4064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zhejia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02/index.html),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zhejia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120万吨MEG联产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料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经本所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4.32%、52.90%及55.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560.30万元、104,145.40万元及-12,678.5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签订《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其为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相关的《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债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可转债于深交所上市尚须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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