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605198):安德利:翌日披露报表(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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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7:40: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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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安德利:
安德利:翌日披露报表(2024年9月4日)
翌日披露報表
(股份發行人 ── 已發行股份或庫存股份變動、股份購回及/或在場内出售庫存股份)表格類別:
股票 狀態: 新提交
翌日披露報表
(股份發行人 ── 已發行股份或庫存股份變動、股份購回及/或在場内出售庫存股份)表格類別:
股票 狀態: 新提交
公司名稱: 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 2024年9月4日
如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或庫存股份出現變動而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
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27A條作出披露,必須填妥第一章節 。
第一章節 | | | | | |
1. 股份分類 | 普通股 | 股份類別 | H |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 是 |
證券代號 (如上市) | 02218 | 說明 | | | |
A. 已發行股份或庫存股份變動 | | | | | |
事件 | 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變動 | | 庫存股份變動 | 每股發行/出售價 (註4)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
目 | 佔有關事件前的現有已發
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
份)數目百分比 (註3) | 庫存股份數目 | | |
於下列日期開始時的結存(註1) 2024年6月19日 | 78,464,000 | | 0 | | 78,464,000 |
1).
其他 (請註明)
見B部
變動日期 2024年9月4日 | | % | | | |
2024年9月4日
於下列日期結束時的結存 (註5及6) | 78,464,000 | | 0 | | 78,4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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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贖回/購回股份 (擬註銷但截至期終結存日期尚未註銷) (註5及6) | | | | | |
1).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6日 | 96,000 | 0.0275 % | | HKD 8.29 | |
2).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13日 | 76,500 | 0.0219 % | | HKD 8.99 | |
3).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14日 | 45,000 | 0.0129 % | | HKD 9.29 | |
4).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17日 | 108,000 | 0.0309 % | | HKD 9.5 | |
5).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18日 | 44,000 | 0.0126 % | | HKD 9.66 | |
6).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19日 | 1,961,500 | 0.563 % | | HKD 9.88 | |
7).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6月20日 | 699,000 | 0.2 % | | HKD 10.08 | |
8).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8月30日 | 40,500 | 0.0116 % | | HKD 8.28 | |
9). 購回股份擬註銷但尚未註銷
變動日期 2024年9月4日 | 1,328,500 | 0.381 % | | HKD 8.64 | |
已發行股份佔有關股份發行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是依據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349,000,000 股 (包括78,464,000股 H 股及270,536,000股A股)計算。
備註:
第一章節註釋:
1. 請填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A條刊發的上一份「翌日披露報表」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B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B條刊發的上
一份「月報表」(以較後者為準)的期終結存日期。
2. 請列出所有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A條須披露的已發行股份或庫存股份變動,連同有關的變動日期。每個類別須獨立披露,並提供充足資料,以
便使用者可在上市發行人的「月報表」內識別有關類別。例如:因多次根據同一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多次根據同一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多次發行的股份,必須綜合計算,在同
一個類別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據兩項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根據兩項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進行的發行,則必須分開兩個類別披露。
3. 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變動的百分比將參照該份「翌日披露報表」所披露的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的期初結存計算。
4. 在購回/贖回股份的情況下,「每股發行/出售價」應理解為「每股購回價」或「每股贖回價」。
若股份曾以超過一個每股價格發行/出售/購回/贖回,則須提供每股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
5. 期終結存日期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關事件的日期。
6. 就購回/贖回股份而言,若有關事件經已發生,則須作出相關披露(受《主板上市規則》第10.06(4)(a), 13.25A及13.31條 / 《GEM上市規則》第13.13(1), 17.27A及17.35條的規定所規
限),即使該等購回/贖回股份尚未被註銷。
若購回/贖回股份將於期終結存日期之後購回/贖回結算完成之時予以註銷,則該等購回/贖回股份仍屬A部所述期終結存當日的已發行股份的一部分。該等購回/贖回股份的詳情應在B部作
出披露。
7. (i) 至 (viii) 項為確認内容的建議格式。上市發行人可按個別情況就不適用的項目予以修訂。
8. 在此「相同」指:
- 證券的面值相同,須繳或繳足的股款亦相同;
- 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息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及
- 證券附有相同權益,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購回報告
第二章節 | | | | | |
1. 股份分類 | 普通股 | 股份類別 | H |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 是 |
證券代號 (如上市) | 02218 | 說明 | | | |
A. 購回報告 | | | | | |
交易日 | 購回股份數目 | 購回方式 (註1) | 每股購回價或每股最高購回價 (元) | 每股最低購回價 (元) | 付出的價格總額 (元) |
1). 2024年6月6日 | 96,0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8.41 | HKD 8.04 | HKD 796,080 |
2). 2024年6月13日 | 76,5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9.06 | HKD 8.95 | HKD 687,700 |
3). 2024年6月14日 | 45,0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9.3 | HKD 9.21 | HKD 418,075 |
4). 2024年6月17日 | 108,0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9.5 | HKD 9.45 | HKD 1,025,685 |
5). 2024年6月18日 | 44,0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9.68 | HKD 9.65 | HKD 425,240 |
6). 2024年6月19日 | 1,961,5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9.88 | HKD 9.86 | HKD 19,379,500 |
7). 2024年6月20日 | 699,0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10.1 | HKD 10 | HKD 7,044,790 |
8). 2024年8月30日 | 40,5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8.36 | HKD 7.95 | HKD 335,425 |
9). 2024年9月4日 | 1,328,500 | 於本交易所進行 | HKD 8.7 | HKD 8.07 | HKD 11,481,800 |
合共購回股份總數 4,399,000 合共付出的價格總額 (元) HKD 41,594,295
購回股份(擬註銷)數目 4,399,000
購回股份(擬持作庫存股份)
0
數目
B. 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的其他資料
1). 購回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的日期 2024年4月3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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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可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的總數 7,846,400
3). 根據購回授權在本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的數目 (a) 4,399,000
1.26
%
4). 佔購回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的百分比
(a) x 100 / 購回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
5). 在A部所述的股份購回後再進行任何新股發行或庫存股份再出售或轉讓所適用的暫止期 (註 2) 截至 2024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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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確認,上文A部所述於貴交易所進行的購回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 / 《GEM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而已呈交貴交易所日期為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的說明函件
所載資料並無任何重大變動。我們亦確認,上文A部所述於另一家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購股活動,是根據當地有關在該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的適用規則進行。就回購H股而言,上述B 4) 佔購回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的百分比是依據本公司於2024年4月30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總
備註:
第二章節註釋:
1. 請註明該次購回是於本交易所、另一家證券交易所 (列明交易所名稱)、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購方式進行。
2. 除《主板上市規則》第10.06(3)(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3.12條所述的豁免外,未經本交易所批准,發行人於任何一次購回股份後的30天內,不論該次購回是否在本交易所進行,均不
得(i) 發行新股,或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或(ii)公布發行新股,或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的計劃。
在場内出售庫存股份報告 不適用
王豔輝
呈交者:
(姓名)
董事
職銜: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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