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300969):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玉米”)出具的《关于减持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持有公司2,842,5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5%)的股东宁波玉米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9%)。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的名称: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玉米持有公司股份 2,842,5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5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本的0.89%。 4、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及其关联方宁波玉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0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许宁宁、张丽君、许尔宁、丰慈瑾、马丽娜、丁春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0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邬赛红、余丽琴、王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监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宁波玉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宁波玉米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宁波玉米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宁波玉米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玉米出具的《关于减持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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