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三)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4-080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9号核准)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17个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A股)股票 33,473,16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6.8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0,127.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61.40万元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766.2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 8月 14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81号)验证确认。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0日和 2024年 1月 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10,000吨/年金属量钴新材料及 26,000吨/年三元前驱体项目”中“三元前驱体项目”变更为“年产 2万吨镍金属量富氧连续吹炼高冰镍项目”。变更后的“年产 2万吨镍金属量富氧连续吹炼高冰镍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印尼寒锐镍业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印尼寒锐镍业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共同一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新增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印尼寒锐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各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数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2万吨镍金属量富氧连续吹炼高冰镍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避免疑义,乙方没有监控专户内资金被实际用于上述用途的义务。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乙方开立的专户中实际收到的资金。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避免疑义,如甲方违反上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乙方不承担责任。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但是,乙方不应被要求做出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任何印度尼西亚本地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行为。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杜存兵和其他由丙方根据第 8条指定的新代表人可以单人地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乙方向丙方或任何丙方的代表人披露任何与专户有关的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包括按丙方电子邮件要求向丙方发送专户的对账单或资金明细。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乙方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乙方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从相应币种专户一次性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 680万美元或 1000亿印尼盾,或 12个月内累计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 680万美元或 1000亿印尼盾,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造成累计支付金额超过上述临界金额的最后一笔付款之后)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甲方二提供专户的支出凭证。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专户被关闭后,乙方应将专户的(扣除甲方二欠乙方的任何金额后的)可用余额转付至甲方二指示给乙方的收款账户。 10、本协议自甲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2027年 12月 31日(“终止日”)失效。若在终止日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则各方将另行签署协议。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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