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3001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7:21:11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盈精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长盈精密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佳倩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詹超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预计将于下半年开展培训
(3)培训的主要内容预计将于下半年开展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披露 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61)。因工作人员疏忽, 该公告中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填写错 误公司已于2024年6月25日 披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告的更正公 告》(公告编号:2024-62) 更正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 工作,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 生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不适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 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纠纷时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税收 优惠和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 1月 9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4]10号),因中金公司作 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 不到位,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报告事项说明
 2、2024年 1月 22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 某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工作相关 问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金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4年 4月 2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7 号),因中金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 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员工曾存在 买卖股票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 4、2024年 4月 3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 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97号),因中金公司在自营和 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子公司业务 和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 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4年 5月 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7 号),因中金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 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 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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