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3005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8:31:17 中财网
原标题:新美星: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5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75,453,73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19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093,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3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6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36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对外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9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 6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96,5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677%;反对 6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58%;弃权96,5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6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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