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能(600475):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8: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4-07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年 9月 5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3,080,000股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 2024年 9月 5日为授予日,向 150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8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5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 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5月 6日至 2024 年 5月 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 5月 2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4-048)。同日,公司披露了《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7)。

4、2024年 6月 20日,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 2024年 6月 19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元(含税)。

5、2024年 8月 9日,公司披露《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8),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4]27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4 年 8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2024 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8、2024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符合授予条件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年 9月 5日,同意以 7.5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080,000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 9月 5日;
2、授予价格:7.55元/股;
3、授予人数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50人,授予数量13,080,000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授予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个月内按 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占目前总 股本的比 例%
蒋志坚董事长201.530.02
缪 强董事、总经理201.530.02
毛军华董事、副总经理201.530.02
徐 辉副总经理201.530.02
周建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30.02
朱俊中副总经理201.530.02
黄 毅副总经理201.530.02
舒婷婷董事会秘书100.760.01
小计15011.470.16 
其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业务骨干 (142人)115888.531.23 
合计(150人)1308100.001.39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度、2026年度及 2027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1)2025年较 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的 30%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第二个解锁期(1)2026年较 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的 30%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第三个解锁期(1)2027年较 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的 30%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指标以全部符合作为达标条件。

2、“扣非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华光环能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分类下全部境内 A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将在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01.00.7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5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年 9月 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0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5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年 9月 5日,在 2024-2028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1308万元,2024-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总费用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1,308.00157.44472.33399.67205.8972.67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虽然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些许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授权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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