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603444):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8:56:01 中财网
原标题:吉比特: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4年 9月 5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号嘉里建设广场三座 3801室(邮编 518048) Address: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No.1-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48, China
电话(Tel):(+86 755) 8323 6000 传真(Fax):(+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司于 2024年 8月 21日刊登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5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四路 2号方大城 T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5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竑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50,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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