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万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万安科技:万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二零二四年九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39,405,551股 2、发行价格:10.43元/股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0,999,896.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815,962.8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4,183,934.10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39,405,551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4年 9月 12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 2024年 9月 12日起开始计算。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录 特别提示 ....................................................................................................................1 释 义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4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21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22 五、财务数据 ..........................................................................................................24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26 七、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27 八、其他重要事项 ..................................................................................................28 九、备查文件 ..........................................................................................................28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1、董事会通过 (1)2021年 12月 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 4月 26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年产 20万套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项目”投资总额由21,111万元增加至 21,748万元,披露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3年 4月 25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增加至 45,876万元;原募投项目“新增年产 30万只气压盘式制动器项目”调整为“新增年产 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 16,329万元;“新增年产 20万套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增加至 21,748万元。披露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23年 7月 14日,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增加至 72,971万元;原募投项目“新增年产 20万套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项目”调整为“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 46,642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金额增加至 10,000万元。披露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2023年 10月 24日,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减少至 9,406万元,变更后募集资金总额减少至 72,377万元,披露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6)2024年 4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1年 12月 24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2)2022年 5月 9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2023年 5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改)的议案》《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2023年 7月 31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改)的议案》; (5)2024年 5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的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1)2024年 2月 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4年 4月 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8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4、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4年 7月 16日向深交所报送《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 2024年 8月 2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45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6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 T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3名,以及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后新增意向投资者 10名,共计 164名。具体为: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 50家;证券公司 27家;保险机构 20家;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30家;个人投资者 16名,共计164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年 8月 2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51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 2024年 8月 2日至 8月 7日向询价期间新增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 3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8月 7日簿记结束后,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年 8月 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 154名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 2024年 8月 8日至 8月 14日追加簿记期间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0名在追加认购期间表达意向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追加认购截止前,新增的 19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2)申购报价情况 ①首轮认购情况 2024年 8月 7日(T日)8:30-11:30,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8名投资者提供的报价材料。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所有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8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如下:
②追加认购情况 2024年 8月 7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询价对象列表》内及追加认购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的全部询价对象送达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附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约定,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截止 2024年 8月 14日 12:00,共 12家投资者参与了本次追加认购。所有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已获配者及基金公司无须缴纳),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12家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以首轮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10.43元/股为本次发行价格。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本次发行各投资者申购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9,405,551股。 (五)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年 8月 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10.43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4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0%。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10,999,896.93元(大写:肆亿壹仟零玖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玖角叁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材料制作费、股权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共 6,815,962.8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183,934.10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506,640,000.00元。 (七)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 2024年 8月 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6号),截至 2024年 8月 16日 15:00止,国信证券已收到 19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肆亿壹仟零玖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玖角叁分(大写)(¥410,999,896.93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4年 8月 19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 2024年 8月 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9号),截至 2024年 8月 19日止,万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9,405,551股,发行价格为 1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 410,999,896.93元(大写:肆亿壹仟零玖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玖角叁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材料制作费、股权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共 6,815,962.8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183,934.10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9,405,551.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364,778,383.10元。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4年 8月 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 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2)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UBS AG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绍兴市国改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叶丽娜
(10)李树明
(11)蒋丙芹
(12)三峰实业有限公司
(13)蔡令天
(14)周建伟
(15)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明鑫对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16)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领先十六期基金 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17)王迪蔚
(18)王冬霞
(19)王玉梅
(十一)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8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4年 7月 16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国信证券具有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4年 8月 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 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万安科技;证券代码为:002590;上市地点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5年 3月 12日。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 39,405,55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摊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