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300917):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中心T1-702A 电话:0755-83026506 传真:0755-82725178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兰股见字第211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示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5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 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5日上午 09:15-09:25,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法人(机构)股东的单位证明、证券账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代表公司股份合计 10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名,所代表公司股份合计18,513,77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4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19,871,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反对19,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1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15%;反对19,24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6%;弃权 22,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0%。 2.《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 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2,387,500股,出席本次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 37,480,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23,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2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1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17%;反对23,44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3%;弃权 22,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9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黎大方 张佳凤 负责人: 王帅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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