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30118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4年 8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 8月 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 8月 16日至 2024年 8月 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4年 8月 2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 9月 3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24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4年 9月 3日,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 9月 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年 9月 5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且不在下列区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4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年 9月 5日为授予日,授予 35名激励对象 35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匡彦军 经办律师: 秦 雨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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