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华集1 (163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29次)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9:40:25 中财网
原标题:H20华集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29次)

债券简称:H20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第 29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4年 9月 2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辽 01民初1811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 56,503,156.22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4年 8月 3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 01民初 18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重整工作,并根据重整进展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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