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60045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时代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7:31:35 中财网
原标题:时代新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时代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路、徐阳军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营业务 ............................................................................................................... 7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7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12
一、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12
二、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上市地点、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12
三、募集资金用途 ..................................................................................................... 15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5
五、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6 六、融资间隔 ............................................................................................................. 16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6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 ............................ 17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17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 17 第四节 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情形的说明................ 18 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9
第六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20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 20
二、国资委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批 ............................................................................. 20
三、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 20
第七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 说明 ............................ 21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2
第九节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4
释 义
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时代 新材、上市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本次发行、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
发行底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
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
株洲所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系时代新材控股股东
中国中车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766.SH,系时代新材间接控 股股东
中车集团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系时代新材实际控制人
中车金控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兴蓝风电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十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是指 2016年-2020年
“十四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是指 2021年-2025年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公司章程》《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上市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所有小数保留 2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ZHOU TIMES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华文
总股本82,453.82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 18号
成立日期1994年 5月 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股票代码600458.SH
联系电话0731-22837786
传真0731-22837786
网址https://www.crrcgc.cc/sdxc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 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 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 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 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 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 械及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 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发行人以高分子材料的研究及工程化应用为核心,致力于从事轨道交通及工业与工程、风力发电、汽车、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等产业领域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涵盖轨道交通及工业与工程板块、风电板块、汽车板块和新材料板块。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 日2023年 12月 31 日2022年 12月 31 日2021年 12月 31 日
资产总额1,960,971.281,823,000.861,725,703.921,629,660.86
负债总额1,300,718.761,170,307.741,092,849.111,130,791.47
股东权益660,252.52652,693.13632,854.81498,869.38
少数股东权益73,715.0573,222.9180,333.7414,831.09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866,085.081,753,786.711,503,488.031,405,061.94
营业成本723,101.741,467,039.011,321,036.681,212,922.83
营业利润27,793.9237,458.5924,632.6520,768.59
利润总额29,545.2039,915.4728,462.0127,497.66
净利润23,349.8732,651.4725,067.2721,787.77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22,187.9738,615.7735,654.8118,144.12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10,500.3279,542.85-65,548.8325,636.9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46,637.68-39,439.06-12,849.43-36,077.0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33,709.48-8,176.8450,429.80-13,956.86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6月30 日2023年 12月 31 日2022年 12月 31 日2021年 12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66.33%64.20%63.33%69.39%
流动比率(倍)1.221.341.391.33
速动比率(倍)1.001.061.080.99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8.686.695.255.71
应收账款周转率 (次)3.614.685.305.75
存货周转率(次)5.665.494.684.09
总资产周转率(次)0.920.990.900.8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润(万元)68,688.50116,251.8693,076.5791,418.00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计提折旧+摊销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行业及市场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新能源行业是比较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受政策调整的影响较为明显,轨道交通行业的投资也跟经济环境的景气度密切相关。在当前世界经济整体下行,复苏前景不明朗,且国际局势及所处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有可能导致国内外市场需求出现波动,或者订单增量不及预期,进而影响公司销售目标的达成。这都会给公司主营业务、募投项目的收益以及公司盈利能力带来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高分子复合材料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准入标准较高,大型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公司已经在相关业务领域深耕多年,在轨道交通及风电叶片行业均属行业龙头企业,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等领域的资源集中,行业竞争也愈发激烈,若不能持续在主业中进行技术、人才、资金的投入,仍然面临着产品及技术、服务落后于市场需求,竞争优势下降,从而导致市场占有率降低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势必在运营管理、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架构、人才素质及市场拓展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架构和管理水平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都将会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业绩水平以及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引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三)财务风险
1、经营成本上升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后,经营规模的提升将使得公司在成本方面的投入也持续增加。尽管公司此次募投项目均投向现有主业,有经营管理及行业运作经验,但同时也要受到材料、人工、管理等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若此次募投项目投资的几大业务板块的各项成本上涨,则项目的整体利润将下降,从而导致项目的投资收益不及预期,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2、应收账款规模扩大及回收风险
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总体规模已经达到 175亿元,待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整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上升,应收账款的规模也势必会相应提高。虽然公司会筛选长期稳定、信誉优良的客户,并根据其资质制定信用条件,应收账款大比例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若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客户因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可能造成公司应收账款增长、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而影响公司损益的财务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对下游客户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原哈电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684.7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684.77万元。因兴蓝风电资金紧张,对公司债务已逾期,公司正积极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以及协助执行等方式追偿货款,但由于对兴蓝风电应收款项余额仍较大,追偿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相关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大幅度上升,将带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增长,进而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公司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品需求、投资回报等因素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已经开始前期投入,但如果未来发生市场需求大幅波动、公司市场开发未达预期目标等情形,导致募投项目运营效益不达预期,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所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批复,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以及最终取得批复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中车金控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中车金控拟按照此次融资规模的 50.87%,即以现金不超过 6.6131亿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上市地点、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中车金控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中车金控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47,361,446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发行上限按届时的公司总股本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中车金控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中车金控拟按照此次融资规模的 50.87%,即以现金不超过 6.6131亿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车金控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股普通股,由于本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49,97049,000
2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57,20257,000
3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14,12114,000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10,000
合计131,293130,000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车金控在内的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中车金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车集团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五、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车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08,376,6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7,331,446股,其中,中车集团全资子公司中车金控拟以现金不超过 6.6131亿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剩余部分向其他特定对象发行。由于中车集团下属企业中车金控认购本次发行金额比例预计可达到 50.87%,因此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中车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会增加。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融资间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未有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规定。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
的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中车集团同意批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杨路:具有 16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华正新材(603186)、丽岛新材(603937)IPO项目,时代新材(600458)配股项目,山东威达(002026)、时代新材(600458)、首华燃气(300483)、亚玛顿(002623)、中曼石油(603619)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目前担任中曼石油亚玛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徐阳军:具有 24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南车、浙江龙盛(600352)、华正新材(603186)等 IPO项目,耀皮玻璃(600819)、巴士股份、模塑科技(000700)、首华燃气(300483)、时代新材(600458)配股、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曹凌跃:具有 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了华正新材(603186)、丽岛新材(603937)、澳弘电子(605058)IPO,时代新材(600458)、亚玛顿(002623)、全信股份(300447)、首华燃气(300483)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的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二)其他项目组成员
吴文珮、陆昊迪、陈城
第四节 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上交所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年 12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国资委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批
2024年 1月 8日,发行人收到实际控制人中车集团出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车集团财务〔2023〕234号),中车集团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有关事项的总体方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4年 1月 25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第七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
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了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决策制度规定; 2、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3、建立重大财务活动的通报制度; 4、若有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行为,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高管人 员的薪酬体系; 3、对高管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 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 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 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 保的决策程序; 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对外担 保事项; 3、对发行人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事项工作安排
 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责的相关约定;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 构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九节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时代新材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保荐时代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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