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下称《股份回购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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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
四大街52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海
湖新区文逸路 4号西矿?海湖商务中心 1
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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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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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 |
6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7 | 第十五条 ……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
司、代表处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称可
冠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西矿
股份”字样。分公司、代表处等非独立法
人分支机构则冠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称。
…… | 第十五条 ……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
司、代表处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称可
冠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西
矿”或“西部矿业”字样。分公司、代表
处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则冠以“西部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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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3,000,0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3,000,0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
9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10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11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
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12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1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
| | 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
14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5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
| |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6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
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
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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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 |
17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
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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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
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允许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
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特殊情况下允许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19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
|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20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 |
| | |
21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
22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
| | |
|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23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董事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此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 |
| | |
| | |
| 担赔偿责任。 |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24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25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 | |
| | |
|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或变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26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
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七条关于回购股份的情形;
(二)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
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七条关于回购股份的情形;
(二)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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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
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按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设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运营与财务委员会及ESG发展委
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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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一百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
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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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 |
|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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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32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
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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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
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
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
计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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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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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据《党章》
规定,设立中共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下称“公司党委”)和中共西部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公
司纪委”),健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体
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西部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下称“公司党委”)和
中共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下称“公司纪委”),健全中国共产
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
| | |
36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
组成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书记、副书
记、委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
的组成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书记、副
书记、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
| | |
37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 | |
|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
38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
| | |
39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做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40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41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 | |
| | |
42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
| | |
| 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43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44 |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
45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 |
| | |
| | |
46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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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
|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出资额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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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全文“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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