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603876):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减持: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号)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 4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1,254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24,459.0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82号)。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89,887.92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 8,932.5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95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57.29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实施的“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公司将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新项目“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4年9月6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1104050019200360405的银行专户,截至2024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联晟新材“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金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