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605319):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修订稿)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8:31:06 中财网
原标题:无锡振华: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9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文韬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文韬,其基本信息如下: 潘文韬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历,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潘文韬先生现任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不存在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且承诺在本公告的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潘文韬出席了公司 2024年 9月 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年 9月 6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出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征集人潘文韬认为: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被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二)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1、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2、审议《关于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和2024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和《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一)征集对象为:截止 2024年 9月 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9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号
联系人:秦宇蒙
邮政编码:214161
电话:0510-8559255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潘文韬
2024年 9月 3日




序号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2《关于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 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 议案》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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