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605319):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可以更好地激励公司技术骨干,加强核心业务团队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增强本次激励效果,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均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陈 晓 良 王 炜 郑 静 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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