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理由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改。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系通过由上海密尔克卫国际化
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30965915K)后成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系通过由上海密尔克卫国际
化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0965915K)后成立。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
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除第(六)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财务资
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
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
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名。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
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
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名。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提名;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东提名;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为。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
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在当选前应书面承诺遵守上述规
定。 |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
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
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
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
一百条至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〇二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
事3名,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
事2名,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如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的,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如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二名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
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
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 |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