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00289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8:51:02 中财网
原标题:川恒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1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6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6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 58号 55栋。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79,966,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655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54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5,353,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22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收购庆丰公司固定资产的议案》
同意 36,99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8%;反对3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69%;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05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53%;反对 3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8%;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278,004,700股。

2、审议通过《受让黔进矿业持有的黔源地勘 58.5%股权的议案》
同意 294,255,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2%;反对253,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1%;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20,800,000股。

3、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3,516,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2%;反对1,79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79%;弃权 12,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 313,518,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6%;反对1,790,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5677%;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313,51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74%;反对1,790,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77%;弃权 15,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5、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13,513,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70%;反对1,790,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77%;弃权 16,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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