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30033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4-07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8月 22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6日的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6日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公司 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3人,代表公司股份61,732,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23.95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人,代表公司股份60,647,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3.5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0人,代表公司股份 1,084,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0.420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67,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9%;反对 27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弃权 91,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25,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87%;反对 2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9%;弃权 91,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5%。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06,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4%;反对 337,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 87,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65,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38%;反对 337,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5%;弃权 87,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7%。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31,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3%;反对 317,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5%;弃权 82,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89,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42%;反对 317,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7%;弃权 82,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74,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4%;反对 2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3%;弃权 63,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32,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45%;反对 2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8%;弃权 63,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