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002569):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电话 +86 10 64790905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4)第01010001号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9 —— 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国府专审字(2024)第01010001号)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蕾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健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1、经自查,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股份追偿。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步森股份应当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此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模、截止2018年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等因素,对天马股份可以清偿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2018年度计提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3日,公司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3,000.00万元,该款项由步森股份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款,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股份追偿。德清金融公司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3,000.00万元后,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由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协议丙方)个人未经公司流程审批会同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乙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协议丁方)与德清金融(协议甲方)签订《协议书》,各方约定“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乙方自愿承担人民币2800万元,该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方向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在签订该项《协议书》后未及时告知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导致公司对当期财务报表账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规定,公司认为上述部分债务豁免款项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公司在2019年关于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存在瑕疵,为了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2019年相关的营业外收入进行冲回,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经自查,公司于2020年末为处理历史负担,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出售了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亏损的贵阳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明普拉斯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步森服饰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苏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1年,上述被剥离子公司为偿还以前年度由于经营不善欠付公司的货款,将以前年度采购的服装存货全部退回公司。由于退货集中、数量较多,公司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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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2020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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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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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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