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 6日,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共达电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前述事宜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证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 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原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共达电声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 共达电声《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信息 披露文件《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无锡锐昊合伙份额 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06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万蔡辛作 为共达电声时任董事,赵成龙作为共达电声时任监事会主席,为代持事项的当事人,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 书面确认意见,赵成龙在审议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万蔡辛、赵成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0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号)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共达电声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共达电声及万蔡辛、赵成龙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日 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共达电声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 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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